國有股權轉讓條件原則
時間: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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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國有股權轉讓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使國有股權按市場規律在不同行業、產業、企業之間自由流動。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三是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四是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后,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國有股權與所有權、債權、股權的置換。目的是改進現有企業股權結構,改造其經營機制,增強其活力;同時將退出的國有資本投入到真正能發揮國民經濟主導作用的關鍵領域和命脈行業,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