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什么時候生效
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適用與合同有關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如“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其次適用與基本法相對應的特殊法,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如《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3、另外還有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等。
4、所謂的登記或變更登記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的工商登記機關要求,有的不要求;有的法院認為在工商登記后登記生效,而在北京的法院并不要求這樣;全國各地還是略有區別的,不過從法律意義上,簽訂時不需要到工商登記備案,但協議履行完畢后,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5、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