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及股權轉讓效力糾紛案
時間: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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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998年5月25日,史某某、蔡某某、許某、許某某、某某五人簽訂《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紀要》,由上述五人共同出資成立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由史某某出資12.75萬元,占公司的51%;蔡某某出資5萬元,占公司的20%,許某某出資2.5萬元,占公司的10%,許裴出資2.5萬元,占公司的10%,某某出資2.25萬元,占公司的9%,并由史某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某某任公司經理。
1998年6月,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2000年1月,史某某、許某某、許裴、某某四人與蔡某某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史某某等四人以人民幣180000元轉讓金將他們四人在欽州奧通公司所占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蔡某某,欽州奧通公司由蔡某某個人經營。
根據工商材料記載,2000年3月,蔡某某與柯某某簽訂《股東會議紀要》,由柯某某出資4.75萬元購買史某某在欽州奧通公司19%的股權;由柯某某出資7.25萬元購買許某某、許裴、某某三人在欽州奧通公司29%的股權,由蔡某某出資8萬元購買史某某32%的股權,并由蔡某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某某出具收款收據給柯某某,收據注明:今收到柯某某交來購買公司股金人民幣12萬元,2000年3月,欽州奧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2000年4月18日,欽州奧通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合作經營奧通出租公司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由李某某參股奧通公司,蔡某某與李某某名占公司股權50%,2000年4月18日,柯某某申請退股,另出具退出股份意見,認為其不能履行出資義務,要求退股,并經公證,同時蔡某某出具保證書,稱保證辦好手續。同日,蔡某某出具收款收據給李某某,收款注明:今收到李某某交來公司股金人民幣12.5萬元。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協議,雙方并到欽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但沒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2001年3月12日,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七次股東會議紀要》,紀要決定同意蔡某某將其在公司的52%股權轉讓給李某某,由李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并雇請其老鄉在《股權轉讓聲明》及《會議紀要》代柯某某簽字,蔡某某與李某某雙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欽州奧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直由李某某個人經營,2002年3月,柯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處理。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欽州奧通汽車公司有限公司是由史某某、蔡某某、許裴、許某某、某某五人出資設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法人。后史某某、許裴、許某某、某某四人將他們占有的股份轉給蔡某某個人所有。2000年3月,蔡某某與柯某某形式上簽訂股權轉讓聲明書,用轉讓形式,取得股東的地位,但本案中,原告柯某某實際上沒有將資金投入欽州奧通公司,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據從編號、時間上與蔡某某出具給李某某的收款收據順序倒置,原告與蔡某某說法不一,其形式上是轉讓史某某、許某某、許裴、某某的股權,但事實上是史某某等四人的股權轉讓給蔡某某,原告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其真實意圖在于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規定,系有意規避法律,蔡某某仍屬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故,原告柯某某提出其系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缺乏充分的依據,綜上所述,原告柯某某起訴主張確認被告之間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柯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060元,其他訴訟費1100元,合計12160元,由原告柯某某負擔。
1998年6月,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2000年1月,史某某、許某某、許裴、某某四人與蔡某某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史某某等四人以人民幣180000元轉讓金將他們四人在欽州奧通公司所占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蔡某某,欽州奧通公司由蔡某某個人經營。
根據工商材料記載,2000年3月,蔡某某與柯某某簽訂《股東會議紀要》,由柯某某出資4.75萬元購買史某某在欽州奧通公司19%的股權;由柯某某出資7.25萬元購買許某某、許裴、某某三人在欽州奧通公司29%的股權,由蔡某某出資8萬元購買史某某32%的股權,并由蔡某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某某出具收款收據給柯某某,收據注明:今收到柯某某交來購買公司股金人民幣12萬元,2000年3月,欽州奧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2000年4月18日,欽州奧通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合作經營奧通出租公司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由李某某參股奧通公司,蔡某某與李某某名占公司股權50%,2000年4月18日,柯某某申請退股,另出具退出股份意見,認為其不能履行出資義務,要求退股,并經公證,同時蔡某某出具保證書,稱保證辦好手續。同日,蔡某某出具收款收據給李某某,收款注明:今收到李某某交來公司股金人民幣12.5萬元。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協議,雙方并到欽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但沒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2001年3月12日,蔡某某與李某某簽訂《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七次股東會議紀要》,紀要決定同意蔡某某將其在公司的52%股權轉讓給李某某,由李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并雇請其老鄉在《股權轉讓聲明》及《會議紀要》代柯某某簽字,蔡某某與李某某雙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欽州奧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直由李某某個人經營,2002年3月,柯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處理。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欽州奧通汽車公司有限公司是由史某某、蔡某某、許裴、許某某、某某五人出資設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法人。后史某某、許裴、許某某、某某四人將他們占有的股份轉給蔡某某個人所有。2000年3月,蔡某某與柯某某形式上簽訂股權轉讓聲明書,用轉讓形式,取得股東的地位,但本案中,原告柯某某實際上沒有將資金投入欽州奧通公司,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據從編號、時間上與蔡某某出具給李某某的收款收據順序倒置,原告與蔡某某說法不一,其形式上是轉讓史某某、許某某、許裴、某某的股權,但事實上是史某某等四人的股權轉讓給蔡某某,原告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其真實意圖在于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規定,系有意規避法律,蔡某某仍屬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故,原告柯某某提出其系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缺乏充分的依據,綜上所述,原告柯某某起訴主張確認被告之間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柯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060元,其他訴訟費1100元,合計12160元,由原告柯某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