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填報說明
時間: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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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企業應如實填寫本申請書的各項內容,并對填報內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本申請書的各項填報內容不得留空,無相關內容或數據時填寫“無”或“0”。
三、本申請書數據有小數時,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四、本申請書中“注冊類型”根據國家統計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按本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類型填寫。如:(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股份制企業;(5)聯營企業;(6)有限責任公司;(7)外商投資企業;(8)港、澳、臺投資企業等。
五、本申請書中“近三年”是指申報年度以前的連續三年,不含申報當年。
六、本申請書中涉及地址的均應具體到門牌號。
七、項目名稱應規范為:×××(高新技術成果名稱)轉化(或產業化)項目。
八、技術領域及對應代碼依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試行》填寫,舉例如下:“大類:2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中類:2.1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小類:2.1.2下一代互聯網服務 6410”。
九、項目知識產權類別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等。
二、本申請書的各項填報內容不得留空,無相關內容或數據時填寫“無”或“0”。
三、本申請書數據有小數時,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四、本申請書中“注冊類型”根據國家統計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按本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類型填寫。如:(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股份制企業;(5)聯營企業;(6)有限責任公司;(7)外商投資企業;(8)港、澳、臺投資企業等。
五、本申請書中“近三年”是指申報年度以前的連續三年,不含申報當年。
六、本申請書中涉及地址的均應具體到門牌號。
七、項目名稱應規范為:×××(高新技術成果名稱)轉化(或產業化)項目。
八、技術領域及對應代碼依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試行》填寫,舉例如下:“大類:2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中類:2.1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小類:2.1.2下一代互聯網服務 6410”。
九、項目知識產權類別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