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決策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2)
3、通過對投資地區、行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的選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淡化了區域性稅率優惠,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規定,地區性稅率優惠幾乎不復存在,這對外商投資地區選擇有了更廣闊的余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牧、漁,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顯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注冊從事相應的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來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4、產品出口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進項轉出成本是以銷售額計算的,而貿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進項轉出成本是以進項采購額計算的。這樣,外商產品出口企業,應同時考慮設立制造公司及相應貿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潤大頭留在貿易公司。在現今大多數產品出口退稅率大幅下降的情況下,高利潤產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賣給貿易公司,再由貿易公司出口,這樣可以大幅減少增值稅進項轉出成本。同時由于制造業公司的稅收優惠減少,大多數稅率與貿易公司一致,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高真正的經濟價值。
三、企業法律主體形式的選擇
1、外國公司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是企業組建時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對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同,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由于現階段新稅法大多數稅收優惠已經取消,新設外國公司投資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稅稅收不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
2、外國個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外商個人設立的獨資企業而言,不適用中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其實際上都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這些外商個人投資的企業可以省掉在中國的紅利稅,同時許多歐盟國家與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如德國規定了即使中國紅利免稅,仍能在德國視同抵免稅收為紅利所得的10%。
3、不構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通過設立不構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由合作各方分別計算納稅的,對合作外方應視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那么外方投資方將直接以非居民企業納稅,這樣同樣可以省了紅利稅。
4、外商代表處
近年來,中國履行其國際稅收承諾,基本放開符合條件的按收入征稅的外商辦事處的設立,僅就該外商代表處的收入按核定利潤率征收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收入則不征稅。而不像過去大多數外商代表處按費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潤率征收營業稅及所得稅。這樣,很多從事國際貿易的外國企業就可以通過設立代表處,聯絡生意,安排讓母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而該代表處不在中國承擔任何稅負。同時這些代表處由于不構成法人,其發生的費用如主要為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交易服務,按照大多數歐美國家的稅法規定,可以在母公司或關聯公司的稅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稅法實施后,這樣的外商辦事處在2008年如雨后春筍般涌出,有潛在需求的外商應該考慮盡快設立該種零稅負代表處,國家可能出臺限制該形式認定的外商代表處的有關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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