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來源:京審 作者:admin 點擊:
次 時間:2013-08-02 16:02
國稅發〔2003〕28號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不再由稅務機關進行界定。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根據總機構業務性質和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 本通告稅收政策規定自行確定營業稅納稅方法,并按規定申報納稅。對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方法有誤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各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具體的納稅方法分為四類:
1、據實申報納稅。 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業務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據實申報納稅。
2、經費換算收入。 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法確定收入,計算納稅。
3、據實申報納稅和非應稅結合。 除上述兩類以外的代表機構,應根據其從事應稅業務活動實際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據實申報納稅。凡當年度沒有取得應稅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活動情況。
4、免稅。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非應稅業務活動的,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下發的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免稅批復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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