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年檢規定及審計要求是什么?
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北京代表處)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代表機構(北京代表處)實施年度檢驗制度。
一、北京代表處需準備的年報材料
1、打印的年度報告書(首席代表簽字,加蓋機構公章);
2、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3、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交電子版本審計報告;
4、業務范圍中有須前置許可的代表機構,還需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相關許可(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代表機構業務范圍中需經前置許可的項目包括:(1)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2)會計師事務所(3)外國保險機構(4)著作權涉外機構和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及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5)境外出版機構(6)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8)外國證券類機構(9)外資銀行(10)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11)與我國尚未建交國家的盈利性經濟組織。
二、電子版本審計報告要求
北京代表處提交年度報告實行會計師事務所上傳電子版本審計報告的工作機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具備與工商年檢系統接口數據功能,且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年檢后才能上傳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第一個辦理完畢工商年檢手續,可立即為客戶上傳審計數據和經注冊會計師簽名、會計師事務所簽章的電子版本審計報告。詳見下表列示:
本年度外國企業撥付經費 |
萬元(人民幣) |
本年度代表機構營業性收入 |
萬元(人民幣) |
本年度代表機構費用支出 |
萬元(人民幣) |
納稅總額 |
萬元(人民幣) |
審計機構名稱 |
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審計報告編號 |
京審審字[2011]****號 |
審計意見 |
無保留意見 |
三、法規依據及法律責任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四、北京代表外換證、延期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規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北京代表處延期換證,或者變更、備案、注銷登記,必須在辦理完畢年檢之后進行。市工商局于3月1日至8月31日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代表機構換發新版登記證和代表證。換證期間,如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已經屆滿,應辦理延期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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