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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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07 16:35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代表處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代表處變更地址:
(1)《駐在地址證明》;
(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代表處變更代表:
(1)代表處變更批準文件;
(2)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托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
(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代表處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加蓋機構公章的登記證復印件;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登記證》原件;(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審批機關取消了代表處變更代表批準手續的,外企代表處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代表處變更登記注冊。
代表處變更名稱:
(1)代表處變更批準文件;
(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名稱代表處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
(3)原《登記證》、《代表證》。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代表處變更批準手續的,外企代表處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代表處變更名稱登記。
代表處變更業務范圍:
(1)代表處變更批準文件;
(2)原《登記證》。
派出企業地址代表處變更的:
(1)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地址代表處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
(2)原《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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