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8號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 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 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 代 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 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 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 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 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 料。
第五條 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 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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