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管理——一場管理革命?
EVA是什么?
EVA即經濟增加值。其理論淵源出自于諾貝爾獎經濟學家默頓·米勒和弗蘭科·莫迪利亞尼1958年至1961年關于公司價值的經濟模型的一系列論文。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講,經濟增加值是公司業績度量指標,與大多數其他度量指標不同之處在于:EVA考慮了帶來企業利潤的所有資金成本,用公式表示即:
EVA=銷售額-經營成本-資金成本 亦即:
經濟增加值=稅后利潤-資金成本系數(使用的全部資金)
將EVA價值與薪酬掛鉤,就構成了EVA管理模式。
美國管理之父彼得·德魯克在《哈佛商業評論》上撰文指出:“作為一種度量全要素生產率的關鍵指標,EVA反映了管理價值的所有方面……用《財富》雜志的話來說,EVA是創造財富的真正關鍵所在。”
《財富》雜志高級編輯AI·誒巴著書說:“EVA是現代管理公司的一場革命”,“一場真正的革命”。他指出:“EVA不僅僅是一個高質量業績指標,它還是一個全面財務管理的架構,也是一種經理人薪酬的獎勵機制,它可以影響一個公司從董事會到基層上上下下的所有決策,EVA可以改變企業文化。EVA改善了組織內部每一個人的工作環境。EVA可以幫助管理人為股東客戶和自己帶來更多的財富。”
EVA——一場管理革命?
僅僅是在計算利潤時多扣除一種成本,就能帶來公司管理的一場革命嗎?仔細分析有它一定的道理。
首先,EVA帶來觀念的改變.也在改變人們的行為。
新觀念認為:只有收回資金成本之后的EVA才是真正的利潤,公認的會計帳面利潤不是真正的利潤;若EVA為負數,即便是會計報告有盈利,即是虧損,也被認為是企業在侵蝕股東財富。紅紅火火的四川長虹近幾年年年有盈利,有關專家用EVA方法計算,從1998年開始EVA為負值。1999年和2000年這一負值擴大到了8.4億和15.62億,本來光彩奪目的長虹,驟然之間變得黯淡無光,這件事引起很大反響。德魯克大師在《哈佛商業評論》上的文章解釋說:“我們稱之為利潤的東西,也就是企業為股東留下的金錢,通常根本不是利潤。只要有一家公司的利潤低于資金成本,公司就是處于虧損狀態,盡管公司仍要繳納所得稅,好像公司真的盈利一樣。相對于消耗來說,企業為國民經濟的貢獻太少,在創造財富之前,企業一直在消耗財富。”
EVA管理系統的核心是EVA與薪酬掛鉤,它賦予管理者與股東一樣的關于企業成功與失敗的心態。由于像回報股東那樣去回報管理人,EVA獎勵計劃使管理人具有同股東一樣的思維與動力。EVA獎勵計劃的思維是:按照EVA增加值的一個固定比例來計算管理人的貨幣獎金,即把EVA增加值的一部分回報給管理人,而且獎金不封頂。如此辦法固定不變,企業員工也能按EVA的比例獲得一部分獎勵。如此,EVA獎勵計劃把股東、管理者和員工三者利益再同一目標下很好地結合起來,使職工能夠分享他們創造的財富,培養良好的團隊精神和主人翁意識。
著名的EVA先驅,已幫助300多家企業設計EVA計劃,對EVA理論有重大突破和完善的斯特恩一斯圖爾特公司創始人——貝內特·斯圖爾特說,農村改革的成功在于聯產到戶,EVA革命的成功在于聯EVA到人。他還說:“我們是把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同資本主義的實效性完美結合起來。”
這些對我國企業的借鑒意義很大,自從我國農村改革成功以后,城市企業改革也一直在尋求學習農村改革成功的方法,承包制、租賃制、資產經營責任制等各種方法都試用過,都不夠完善;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但經營者激勵方法也沒有做到很好的解決。如今有外國專家提出EVA模式而且取得了成功,很值得我們的企業進一步認真探討。
第二,EVA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所貢獻。
眾所周知,國外的企業治理結構也存在董事會失靈、內部人控制等問題。據EVA先驅貝內特·斯圖爾特的經驗指出:“EVA為解決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提供了時下最有操作性的一個方案。”那么,EVA對我國企業治理結構又如何呢?
我國企業改制,幾年來有了相當大的進展,很多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織形式已經建立而且相當到位,但是許多事實證明,已改制的企業其運行機制和運轉方式并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原有企業的許多問題和弊端依舊存在。我國企業改制存在的問題說明,只有治理結構的組織形式遠遠不夠,治理結構的組織形式同企業的運行機制是兩個層次的內容,而且后者比前者內容更廣泛更豐富。現代理論的一般表述是,“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事實證明企業的核心內容應該是運行機制。如前面講的,完備的、到位的治理結構并不解決企業運營機制的問題,要解決企業的核心問題,必須要解決運營機制的問題,治理結構不能涵蓋運行機制問題。EVA模式就是企業運行機制的一種選擇。
EVA機制使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根本一致,使經營權和所有權二者關系進一步合理協調。管理者以與股東一樣的心態去經營管理,像股東那樣思維和行動,這就使“內部人控制”等現象自動釜底抽薪,經營者以權謀私的范圍大大縮小,剩余產品分配環節已經根除。因為經營者要想多分配剩余產品,必須要同時完成分給股東的那部分剩余產品。這樣的運營機制是健康的、合理的。這種關系的理順,是通常的治理結構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