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運企業“營改增”后的納稅籌劃
時間: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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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公路客運企業在“營改增”過程中,為減輕增值稅稅負,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合理進行稅務安排。本文對其中兩個業務問題分析如下。
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第六條規定,長途客運、班車(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地鐵、城市輕軌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本通知除第三條規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上述兩個文件,為公路客運企業在“營改增”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提供了籌劃依據。企業可以通過預測未來年度客運收入、可抵扣進項稅等因素,測算其增值稅稅負,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
例如,甲公路客運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2012年含稅客運收入為A萬元,進項稅為B萬元。對客運收入選擇哪種計稅方法較優?
按一般計稅方法,當期應納增值稅S1=A÷1.11×11%-B。若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S2=A÷1.03×3%。S1-S2=(A÷1.11×11%-B)-(A÷1.03×3%)=0.07A-B。當B÷A=0.07,即在B=0.07A時,S1=S2,此時不論選擇何種計稅方法,其增值稅稅負一樣;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企業在選擇計稅方法時,應有“一盤棋”思想,兼顧企業所得稅,如購進營運汽車、設備、燃油費及配件的進項稅,分別不同計稅方法,在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等營運成本方面對企業所得稅、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
由于業務類型的多樣性,如甲企業客運收入按簡易方法計算增值稅,其客運代理服務收入、車身廣告宣傳收入和自有車輛對外經營租賃(特殊規定除外,下文舉例說明)收入,分別適用6%和17%稅率,而不能將所有服務項目按3%征收率申報增值稅。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附件2)規定,為貫徹《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對于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第六條規定,長途客運、班車(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地鐵、城市輕軌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本通知除第三條規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上述兩個文件,為公路客運企業在“營改增”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提供了籌劃依據。企業可以通過預測未來年度客運收入、可抵扣進項稅等因素,測算其增值稅稅負,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
例如,甲公路客運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2012年含稅客運收入為A萬元,進項稅為B萬元。對客運收入選擇哪種計稅方法較優?
按一般計稅方法,當期應納增值稅S1=A÷1.11×11%-B。若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S2=A÷1.03×3%。S1-S2=(A÷1.11×11%-B)-(A÷1.03×3%)=0.07A-B。當B÷A=0.07,即在B=0.07A時,S1=S2,此時不論選擇何種計稅方法,其增值稅稅負一樣;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企業在選擇計稅方法時,應有“一盤棋”思想,兼顧企業所得稅,如購進營運汽車、設備、燃油費及配件的進項稅,分別不同計稅方法,在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等營運成本方面對企業所得稅、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
由于業務類型的多樣性,如甲企業客運收入按簡易方法計算增值稅,其客運代理服務收入、車身廣告宣傳收入和自有車輛對外經營租賃(特殊規定除外,下文舉例說明)收入,分別適用6%和17%稅率,而不能將所有服務項目按3%征收率申報增值稅。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附件2)規定,為貫徹《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對于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