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之稅收籌劃(2)
時間:2013-11-22?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甲方式:本地區規定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別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計售房面積為半年度終止納稅義務截止時間,其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年不能減少稅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計算減少的稅款。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6萬×20元=120(萬元)。
乙方式:本地區土地使用稅以季度為納稅期,分別在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申報當季的稅款,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四季度終止納稅義務,按季計算減少的稅款:1.8萬平方米×20元÷4=9(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1萬元(120-9)。
丙方式:與乙地相同也是以季為納稅期,但稅款分月計算、按季繳納,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月終止納稅義務,從11月起不再繳納稅款,按月計算減少的稅款為:1.8萬平方米×20元÷12×2=6(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4萬元(120-6)。
相同的涉稅情形,卻因計算方式不同而計算出以上三種應繳稅款,而繳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本年利潤的增減,究竟以何種方式計算最佳呢?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財稅〔2008〕152號文件規定,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當月末;國稅發〔2003〕89號文件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在這些法條中,均以“月”作為納稅義務的終止或起始“期”。
由此可見,甲方式顯然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也不符合稅法規定;乙方式雖然繳納的稅款最少,但在交房當月就不再納稅,違反了稅款計算“截止到當月末”的規定;而丙方式,對已售房屋對應的用地從次月起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分月計算減少的稅款,按季匯總申報繳納,既符合稅法規定,又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且避免每月申報繳稅的繁瑣,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