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對我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補充如下內容,請遵照執行。
一、《通知》第一條第(七)款所稱所稱“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是指由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聯合發布的提交認定申請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所稱“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三、《通知》第四條所稱“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其有效期的計算自其免稅資格被有關部門認定年度起連續計算的五個公歷年度。
四、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凡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應于成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提出并辦理新辦年度免稅資格認定相關事宜。
非營利組織申請自2008年起認定免稅資格的,應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認定申請,報送《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項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記管理機關2009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申請自2009年起認定免稅資格的,應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認定申請,報送《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項為2009年度材料。
五、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所報送的申請材料交至本組織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登記證所示的提出申請單位的登記管理層次,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其免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需由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申報材料進行完備性審核,并及時報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六、市、區(縣)財政、稅務部門依照《通知》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條件聯合審定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告,申請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可登陸負責認定的市或區(縣)財政、稅務部門官方網站查詢。
七、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每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報送關于該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取得免稅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除報送上述附送材料外,還需要一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該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