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2)
時間: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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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六條 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對企業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3號公布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