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流程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文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范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經濟效益,并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生產性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