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公司登記需提交的文件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9、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證明
11、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其他有關文件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中文譯本,并加蓋翻譯單位印章。
4、第2項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9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5、第3 項公司章程需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提交的公司單程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6、第4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7、第5項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8、第6項、第7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產生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9、第8、9項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設立時依法應當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的其他類型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