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設立
一、注冊外商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注冊上海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注冊上海代表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二、注冊外商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上海注冊上海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 辦理事項 主管部門
1 工商登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業代碼登記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4 統計登記 上海市統計局
5 外匯許可證 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稅務登記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7 海關備案登記 上海海關
8 健康證明 上海市衛生檢疫站
9 外籍代表就業證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0 外籍代表居留證和工作簽證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后,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三、注冊外商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