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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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須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為幫助您順利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我們編寫了《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
本輔導材料分提示和政策變化要點兩個部分,主要包括納稅申報時限、報送申報資料、申報系統更新及2011年企業所得稅新政策的主要變化等內容。
由于時間倉促、輔導材料中不免有遺漏和不足之處,敬請廣大納稅人指正。
第一部分 提示事項
一、納稅申報時限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須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結清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申請退還多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工作。
二、報送申報資料
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須在匯算清繳期內將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資料主要包括: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申報表;
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如有以下事項應提交包括中介機構鑒證報告在內的證據資料
(一)資格認定事項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動漫企業等認定事項。
(二)稅前扣除及涉稅處理事項
特殊性重組業務備案、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等事項。
四、以下事項應在匯算清繳申報前完成,未按規定辦理的,將不能享受相應稅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組業務備案
(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
(三)享受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