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
證監會公告[2010]10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 ——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
——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公司網站上。季度報告正文應按照本規則第二章要求編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報告報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個月期間。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四條 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將季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第五條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六條 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職務以及未出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