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2)
第九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第十條 中金所、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股指期貨交易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中金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此項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矛盾糾紛。
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客戶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未能執行相關內控、合規制度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協應當根據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取得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對投資者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風險,進行相關知識測試和風險評估,做好開戶入金指導,配合處理客戶糾紛,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取得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不構成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