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4)
時間:2010-02-02?
點擊:
次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提供近兩個月內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作為誠信狀況證明。期貨公司根據信用報告中相關信用記錄綜合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據庫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記錄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四十五條 對于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應當不予為其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依據本指引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對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