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9)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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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業戶在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試點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未申報納稅的,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為非試點地區的,由非試點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補征營業稅。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非固定業戶在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
按照以上原則,其他個人因未辦理稅務登記,應作為非固定業戶處理,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外省市其它個人在本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不再考慮向其居住地或運輸車輛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在本市繳納增值稅。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對于扣繳義務人,為方便扣繳義務人,促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計算期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據以計算解繳稅款的期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次計算,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次數作為納稅計算期。第二種是按期計算,以發生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一定期間作為納稅計算期。具體的納稅計算期,通常是在辦理稅務登記以后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稅務登記的情況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分別核定。就大多數納稅人而言,納稅計算期一般為一個月,少數經營規模和應納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可以將一日、三日、五日或十五日作為一個納稅計算期;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六章 稅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 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