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2)
(二)規范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產生方式。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屆期與村民委員會屆期相同。對不履行職責、不發揮作用的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可由村黨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也可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罷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因職務終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補選。新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務監督機構任期屆滿時止。
(三)明確村務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村務監督機構是村級民主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其成員列席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會議,有權了解村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情況。村務監督機構依法依章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情況、民主理財情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監督。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必須由村務監督機構審核后方可入賬。村務監督機構不得隨意干預村“兩委”的日常工作。
三、進一步規范村級民主評議活動
(一)明確民主評議的對象和內容。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逐步把協助政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人員,在本村開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等納入民主評議的范圍。民主評議人員由參加村民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吸納駐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與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評議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崗位目標職責和工作業績、村集體“三資”管理以及政府強農惠農富農項目實施、廉潔履職情況等關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
(二)規范民主評議的形式和程序。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同一評議對象,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民主評議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開展,一般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時,應當及時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村務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鄉鎮黨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評議開展10日前將民主評議實施方案書面告知民主評議對象,并向村民公布。民主評議對象應當積極主動、客觀公正介紹履職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以村民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干部的,應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以村民代表會議形式民主評議村干部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參加評議的人員應當現場填寫民主評議考核表,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評議對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