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局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處是局屬內審機構,在財務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國家財經法規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局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局屬行政、事業和服務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審計監督,并接受國家審計署的業務指導。 局屬事業和服務經營單位中資產規模較大,下屬單位較多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條 審計處職責是:擬定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參與制定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規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內部財務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對各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負責領導委托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處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及決算;
(二)預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資產購置、使用、管理和處置;
(六)政府采購活動;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標、預算和決算;
(八)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九)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其他經濟活動;
(十)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十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十二)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本部門、本單位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十三)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和各單位委托的審計事項。
第五條 內部審計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申計會計憑證、賬表、預算、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軟件,查閱單位會計檔案、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和資料;
(三)列席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報請領導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或造成損失浪費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的建議。
第六條 每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各單位要向審計處報送有關會計報表。凡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單位應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送審計處備案。 各單位要將本單位制定和修訂的有關規章制度送審計處備案。 各單位在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簽定對外投資、籌資、合資、聯營、租賃、擔保等協議,或設立、終止經營實體時,應將可行性報告和計劃書等相關資料送審計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