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企業審計(2)
時間: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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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如未對特定內部控制實施符合性測試,而委托人要求對其進行專門審核,可考慮與委托人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四章 對實質性測試的特殊考慮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但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 小規模企業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通常較高,注冊會計師一般應主要或全部依賴實質性測試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原則,采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獲取審計證據:
(一)對會計報表項目,特別是損益表項目進行分析性復核;
(二)對賬戶余額,特別是重要賬戶的余額進行測試;
(三)對重要交易或事項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特別關注可能導致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下列情況:
(一)為減少納稅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費用;
(二)將私人費用在企業列支;
(三)業主或管理人員因解決個人財務問題等而從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四)因對外籌資等需要而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五)管理人員從企業獲得的經濟利益與其承擔的責任及企業經營規模不相稱;
(六)管理人員獲得的經濟利益取決于企業經營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告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