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工作規范(3)
時間: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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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在組織項目申報、監理、驗收工作中收取項目申請企業任何服務、勞務費用。
2.為企業編寫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材料。
3.在申請創新基金項目工作中指定為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或與中介機構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4.組織或參加以幫助企業申請創新基金項目為名目,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各種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對推薦單位進行工作管理。如發現推薦單位在項目申請、評審、推薦等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規違紀等行為,將通報批評并令其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