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29號公告分析:從股東方取得資產的稅務處理(三)
首先,就范圍上來說,企業所得稅上能夠不計入收入總額的范圍已列舉了三種,即股東的捐贈資產、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資產捐贈以及放棄股權這三種情況。就這三種情況來說,只有股東對企業的捐贈資產的規定屬于新的處理方式,能夠解決目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之間輸送利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剩下兩種情況的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輸送的所得稅處理問題,早在2009年就已經明確了。
2009年博信股份在遷戶過程中與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地稅局就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非流通股東向上市公司捐贈資產和豁免債務的所得稅處理問題產生爭議,成都武侯地稅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且要求企業補繳稅款2 500多萬元,博信股份向國家稅務總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就有關問題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2009]國稅告(004))給予回復,該告知書明確這種行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75號)也明確規定,這種行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以下簡稱29號公告)中僅是列舉了這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計入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入總額,但是實踐中的權益性交易類型還有很多,例如股東給企業豁免債務、對賭協議之下的補償、與股東關聯的第三方等交易均沒有在29號公告列舉的范圍之內,那么,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能否適用于不計入收入總額的待遇就有待商榷了,實踐中也容易出現稅企爭議的問題。
筆者認為會計上包含的幾種情況都應該適用于稅收上不計入收入總額的處理待遇,但是在具體的判定及所得稅與會計差異協調處理上可能會存在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更詳細的操作指引,否則基層稅務機關沒法執行。
其次,從適用條件上來說,只有協議中明確約定要計入所有者權益且企業已經實際做了這樣的賬務處理的,那么才能夠適用于不計入收入總額的處理待遇。而會計相關政策上沒有這樣的限定條件,也就是說,企業如果收到了股東劃入的資產,想要按照不計入收入總額的待遇處理,在相關的協議以及具體的賬務處理上必須按照29號公告的規定來處理,否則就應該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了。在這個問題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顯然更注重形式要件,并沒有對業務實質屬性的判定做出指引。如果企業能夠滿足29號公告的條件將取得股東劃入的資產不計入收入總額中,這種待遇并不是一個稅收優惠待遇,更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而是一個交易定性的問題,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計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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