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29號公告分析:從股東方取得資產的稅務處理(二)
證監會在2008年發布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報告相關工作安排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08]48號)中,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公司應充分關注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等向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捐贈行為(包括直接捐贈現金或實物資產、直接豁免或代為清償債務等)的經濟實質。”如果交易的經濟實質表明屬于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資本投入性質的,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該交易作為權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證監會對監管過程中的權益性交易問題進行了總結,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該文件對于權益性交易的判定提出了指導性的原則,具體的判定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質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債務豁免等單方面的利益輸送行為,由于交易是基于雙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發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顯的、單方面的從中獲益,因此,監管中應認定為其經濟實質具有資本投入性質,形成的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上市公司與潛在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監管。(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東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東根據股改承諾為補足當期利潤而支付的現金,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所有者權益。(3)實務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捐贈(如豁免上市公司債務)作為向流通股股東支付股改對價的情形,非流通股股東作為股改對價的直接或間接捐贈均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總結來說,按照財政部和證監會的文件規定,能夠認定為權益交易的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債務豁免等單方面的利益輸送行為;第二種是由于股權分置改革造成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接受了大股東或原非流通股股東作為股改對價捐贈給上市公司的資產或者其他的利益輸送行為;第三種是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其他股東根據重大資產重組置入資產的盈利承諾(也就是對賭協議的約定),對未達到承諾部分予以補足而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所有者權益。對于這類股東和企業之間的特殊交易問題,在會計方面早已經有了明確的判斷和處理原則了,但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規則確實一直都沒有明確,從這個問題中可以看出,稅法的發展速度明顯緩慢于會計的發展速度。這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以下簡稱29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按照29號公告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上能夠將這種行為作為權益性交易來處理而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要比會計狹小和嚴格。
相關內容
國稅29號公告分析:核電廠培訓費和折舊的處理(二)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財務報表審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外資企業驗資、北京驗資、審計報告模板、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