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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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42號
一、關于試點地區發票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三)試點地區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以及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試點地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五)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二、關于稅控系統使用問題
(一)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試點地區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試點地區可在現有文書基礎上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