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投資移民與移民審計
1.移民現象與移民審計的誕生
人類的遷徙是自從人類誕生就一直持續至今的一種現象。遷徙的人被冠用了一個名詞:移民。在移民現象中,發達國家始終是移民者的目的地,發達國家不斷吸引著從世界各地而來的人們。
然而,在不同的時期,發達國家面對移民者采取著不同的移民政策。在生產力高速發展的時期,地廣人稀、勞動力缺乏制約著發展的速度,此時的發達國家急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投入機械化大生產之中,對于移民政策會相對寬松。
當經濟發展逐漸平緩,勞動密集型產業逐漸被資金密集型產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所替代,發達國家不再需要簡單的勞動力來促進發展,而是需要更多擁有商業經驗、資金以及一些特殊技能的人員來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能否為本國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是所有移民歸化接受國所關注的重點,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移民申請者是否擁有本國所需的技術,成為經濟生產的勞動者;或是移民申請者是否擁有雄厚的資金可以投資于本國的經濟發展并為本國的國民就業提供幫助。前一類型被稱作為技術移民,而后一種就是商業投資移民。由此,商業投資移民作為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的新移民政策和移民類別正式出臺。
如何證明移民申請者是否擁有雄厚的資金進行商業投資并且為其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已經成為移民歸化接受國需要了解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該問題的答案,不是移民管理當局自身能夠解答的,必須有一個既獨立于移民歸化接受國的移民局,同時也獨立于申請者的中介方來出具證明。這個中介方就是民間審計師。由此,移民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審計類型誕生了。可以這樣說,移民審計這種特殊的審計類別是隨著商業投資移民政策的誕生而誕生的。
2.移民審計的主要內容
移民審計的程序并沒有相關的準則或是法律進行明文規定,而是根據不同國家移民局所需要移民申請者提供的材料來進行審計,因此,審計工作的目標以及審計程序都是靈活變動的。大多數國家相似類別的移民所需提供的材料不盡相阿,但并沒有根本的差異。
(1)與資金相關的審計
所有移民歸化接受國在商業投資移民類別中都規定了移民申請者所需擁有的資產數量,或是擁有某企業股份的數量等等有關資金數量的最低限額。例如澳大利亞商業投資移民163A類成功商業人士移民,就要求申請者在申請前4年的2個財政年度中在一項或多項生意中占有10%以上的股份,且每年營業額不少于30萬澳幣 (約200萬人民幣),全家凈資產不少于35萬澳幣(其中25萬用于投入澳洲生意,lO萬用以安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