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應計入房產原值繳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對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作出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如果企業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價值包括土地出讓價、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相關稅費以及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將上述土地價值記入“無形資產”后,應根據財稅〔2010〕12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并入房產原值申報房產稅。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與稽查中,要注意查看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的《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確認的出讓價格,并查看土地使用權過戶中所繳納的相關稅費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權初期所發生的開發費用,從而確定地價總額,并依法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案例
某電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在毗鄰某市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一塊16891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該公司根據競價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3504萬元,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中,繳納契稅、耕地占用稅及印花稅共1007萬元,合計4511萬元,并進行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無形資產 4511
貸: 銀行存款 4511。
該公司在其取得的土地上建設廠房和綜合樓,總建筑面積81356平方米。2011年6月,完工A2~A8號共7間廠房,建筑面積49628平方米,并辦理了竣工驗收,完工廠房原值2432萬元(不含應攤入地價)并轉賬。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A2~A8號廠房 2432
貸:在建工程 2432。
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該公司2011年6月竣工驗收的7間廠房,應從次月即7月起征收房產稅。根據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規定,該公司記入“無形資產”的地價應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具體計算如下:
1.宗地容積率為:總建筑面積81356平方米÷土地面積168910平方米≈0.48。
2.由于宗地容積率低于0.5,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總地價4511萬元÷土地面積168910平方米×建筑面積81356平方米×2≈4345.5(萬元)。
3.已完工并從7月1日起征收房產稅的房產應攤入的地價為:4345.5萬元÷總建筑面積81356平方米×完工建筑面積49628平方米=2650.7(萬元)。
因此,該公司完工廠房的計稅房產原值總額為5082.7(2432+2650.7)萬元,其中攤入的地價為2650.7萬元。地稅機關于2012年對該公司2010年和2011年地方稅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查時,調增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計稅房產原值2650.7萬元,查補房產稅1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