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評估增值部分是否作為房產稅計稅原值
時間: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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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企業為了平衡資產負債率,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使得房產評估增值(原計稅基礎1000萬元,增值2500萬元)。企業自行評估增值部分是否繳納房產稅,按1000萬元還是按3500萬元計稅?具體依據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評估增值是否征收房產稅,關鍵在于房產評估后,企業是否應當進行賬務調整。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房產評估增值進行了賬務調整,應按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不需要調賬,則應按評估前的原值計征房產稅。
為了平衡資產負債率,筆者認為不是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規定的應該進行調整資產價值的情形,企業應作為會計差錯進行糾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評估增值是否征收房產稅,關鍵在于房產評估后,企業是否應當進行賬務調整。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房產評估增值進行了賬務調整,應按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不需要調賬,則應按評估前的原值計征房產稅。
為了平衡資產負債率,筆者認為不是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規定的應該進行調整資產價值的情形,企業應作為會計差錯進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