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行為涉及的房產稅處理(2)
時間:2013-08-02?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2]257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租入房產再轉租的行為,不征房產稅。”
《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皖地稅[2006]146號)第三條規定:“出租房屋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稅收的納稅義務人。將承租的房屋轉手再出租的,對轉租人不征收房產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瓊地稅函[2006]29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承租者承租房產后再轉租的,由于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6]149號)第三條規定:“對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轉租房產有關房產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135號)的規定:“經研究,蘇地稅發[1999]087號第一條第(四)款“對轉租房產的,由轉租人按轉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額繳納房產稅”的規定停止執行。對轉租房產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規定繳納有關地方稅收。”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轉租房屋收入不征房產稅的通知》(贛地稅發[2008]95號)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因此對單位和個人租賃的房屋再進行轉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產稅。”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產稅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97號)的規定:“房產稅屬于財產類稅,不同于流轉稅,根據規定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出租房產已由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是否要再對承租人將租入房產進行轉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征收房產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從發文之日(2008年5月6日)起對轉租行為不再征收房產稅。”
云南、廣東、浙江、安徽、海南、大連、江蘇、江西以及湖北省地稅局都下發文件,遵循暫行條例的規定,認為轉租行為人不屬于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對轉租行為不征收房產稅。
四、筆者觀點
綜上所述,中央和大多數地方都認為轉租行為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但這樣也確實給了納稅人一個進行稅收安排的機會,誰是誰非呢?還是讓數字說話吧。
案例:
A公司擁有一幢位于市中心的寫字樓,分別租賃給30個客戶,一年租金為1000萬元,A公司便要為此繳納55.5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繳納120萬元的房產稅,不考慮其它稅種的影響,共計繳納稅費17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