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根源在征稅基礎(2)
時間: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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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開征該稅種的原本用意在于調節土地增值收益,開征的背景是上世紀90年代初沿海地區瘋狂的“炒地”行為。但目前看,地方政府看重土地,除了土地出讓后對增值收益征稅外,更重視的是以土地出讓帶動的區域經濟發展,這樣的經濟體量(GDP政績)和相應的營業稅稅基(地方稅收的“大頭”)是土地增值稅所無法比擬的,這就是為何地方政府犧牲土地收益來招商引資的原因,甚至在有的情況下連土地增值稅都會減免。據《財經》雜志報道,號稱地產界“勞斯萊斯”的星河灣在2009年進入鄂爾多斯后,擬規劃建設該市有史以來最大的房地產項目,規劃面積11820畝,規劃人口5.6萬人。為了綁定星河灣對于鄂爾多斯市的長期投資,根據星河灣方面與鄂爾多斯市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當地除了保證星河灣項目用地不少于1萬畝,建設用地不少于5000畝外,更承諾,如果星河灣方面不轉讓該處土地,將免除相關的土地增值稅。
可以說,與地方政府嚴格清算房地產項目所獲得的土地增值稅額相比,開發商前期投入和后續項目建設對于項目所在地整體地價升值的貢獻、區域整體開發品質的提升、區域后續開發所需基礎設施條件的完善,甚至是城市面貌的改善等等,都具有長遠的意義,對于地方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經濟總量、稅收收入、GDP政績等具有持續的貢獻。這是短期的、數得見的土地增值稅所無法比擬的。即使是算經濟賬,二者也不在一個數量級上,這就是為何國內知名的大型開發商受到各地方政府待見的主要原因。
因此,土地增值稅在我國不具備嚴格征收的基礎,2007年以來的7年,之所以我國土地增值稅年均增幅達到47.7%,很大程度上是房地產市場規模的擴張,而并非地方稅務征管部門嚴格征管的結果。2008-2012年,房地產上市公司年均土地增值稅稅率僅為5.7%,這不僅與30%-60%的稅率累進設置相差甚遠,而且與2003年以來地價水平年均上漲23%(根據REICO統計)的現實也不相符。
土地增值稅征收不力不在稅制設計復雜,盡管增值稅和所得稅都存在避稅空間、跨期的問題,但實施多極累進是國際慣例,不能成為簡化稅種的依據;對房地產行業實施“先預征-后清算”的征收模式,符合房地產項目超長開發周期的特征。在我國,這一周期更長,更需要這樣的征收模式,而且也符合根據收支實現制來調整實際納稅額的原則。我國之所以在關鍵的“清算”環節流于形式,并不在于會計核算本身,而在于“房地產行業經營情況確實復雜”,前述國稅總局財產行為稅司負責人所言的“房地產行業經營情況復雜”可能道出了其中的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