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內部審計(5)
時間: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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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 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十九條 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準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聲明系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辦理,若有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七條 內部管理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