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上市時,其公司章程除應當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并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作出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六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
(二)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并將說明會的文字資料放置于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看。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采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對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和完工程度進行專項審核,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第九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上市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