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繳所得稅政策中“2021年首個申報期”指明年1月還是4月?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7-06 10:18
我在總局網站上看到近期有個延期繳納所得稅的文件,文件說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再繳納今年后幾期的企業所得稅,想問下2021年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還是2021年4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