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稅實務問題(2)
總之,以凈資產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種實質結果:(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2)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股本;(3)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4)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為資本公積。下文將對該四種實質結果予以分析。
三、關于自然人股東是否發生納稅義務及發生時間問題
(一)關于是否發生納稅義務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文中明確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又進一步明確了國稅發[1997]198號文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知,對于資本(或股本)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自然人股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資本公積科目在會計處理上一般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其他資本公積”等明細科目。注意: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資本公積科目僅保留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對于除資本(或股本)溢價發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轉作股本時自然人股東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依然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資本(或股本)溢價是原股東以自有資產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權權益,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故該部分資產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并未在股票票面價值上使原股東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上所稱的“所得”,因而不需納稅。但對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構成的資本公積金,因并非原股東直接投入公司的財產,如果該類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則應該被認為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上所稱的“所得”,應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股本